关于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第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撤销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提供的担保应当返还公司。相应地,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是有限制的,即限制向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人债务担保,但表述不清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这一对外担保的规定放在分则“有限责任公司”一章,而没有放在总则中,使得该条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还是仅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限制尚不明确。但不管是什么理解,法律原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包括决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具体来说,决策层的风险和公司的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公司试图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以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承认连带债务人成为可能。因此,在进行担保时,需要对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评估。(1)程序如下:1。企业向银行等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担保;2.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抵押资产、纳税情况、信用状况、企业主等进行考察,初步确定是否担保;3.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相关信息,明确银行可能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4.评估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银行、企业正式建立担保关系。(2)《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