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21修正)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诚信勤勉。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应当依法对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七条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长和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八条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独立董事不得与其任职的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关联方、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份的单位、期货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有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有前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专业期货能力。第十一条期货公司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专业期货能力。第十二条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当的头寸管理经验。第十三条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人员,除应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1年以上期货业务经历,并具有3年以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合规业务经历。
首席风险官的任命、绩效和评估应保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