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地方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和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意见

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

几个问题的通知

金彩[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控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投资(指国有资本投资,包括政府部门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监控和化解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鼓励其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债务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信贷资金被担保套取、风险向金融转移。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接受地方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经核实后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待处理抵债资产接收范围,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清偿债务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必须及时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额不得超过本机构自有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前,必须取得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控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适当的担保机构损失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赔偿损失实行限额赔偿,不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规范运作,完善内控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二)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低于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且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部分代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代偿比例;

(3)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方式明确的,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以便从当地财政部门获得风险补偿。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于6月65438+10月31日前上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将于3月底前给予批复。核定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或损失控制数)、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补偿率、补偿损失率和固定资产购建。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费用。实施成本控制措施的,经营费用总额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方法的,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营费用超过计划控制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当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或者费用指标。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规模。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并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及剩余期限、利率、担保率、贷款本息偿还、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及所在地等内容。

八、各级政治部要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使用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跟踪监督。每年3月底前,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担保业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由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一年度财务计划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作为今后风险补偿的参考依据。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任免、奖惩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应综合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控制和财政资金使用成本,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担保业务量增加、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担保的补偿和代偿损失、担保的单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和代偿损失)。

主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修改《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中[2003]第432号杭财企二[2003]第753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委)、财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法正[2002]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其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制度建设,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杭财企[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培育担保机构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担保机构信用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政策执行、经营管理、社会贡献、创新水平、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对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二、凡以我市专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为信用评级对象的,担保机构应认真对待信用评价,积极配合信用评价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按照信用评价结构的要求,全面、真实地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资料。

三、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由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委托具有信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信用评估机构不得向担保机构收取信用评估费。

四、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市担保协会组织具有信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对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担保机构信用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动词 (verb的缩写)担保机构信用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2.担保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

4.担保机构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告(注明学历和职称)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特殊的财务管理制度;

6.担保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报告;

7.风险控制体系和业务创新报告;

8、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申报表;

9、评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根据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从高分到低分设置一、二、三等奖。奖励面积不得超过参评机构数量的50%。

七、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3.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

4.年度补偿总额低于注册资本的10%,实际年度补偿损失低于注册资本的4%;

5.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的经营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告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6.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量、按质配合协会工作;

7.杭州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成员。

八、奖励包括授予担保机构的奖牌和奖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在市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安排。

九、奖金总额的80%可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20%可用于奖励对担保机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

十、信用评价和奖励担保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用评级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

2、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设定的信用评级标准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分;

4.信用评估机构将信用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报杭州市担保协会。

5.杭州市担保协会将在审核后公布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送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

6.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审批奖励。

7.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奖励结果。

十一、杭州市担保协会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其顾问和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担保机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担保机构信用工作。

十二、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信用评价和奖励资格,并追回弄虚作假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十三、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凡涉及行贿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杭财企[2002]451号和[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铮20102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11月1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资金短缺已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融资难也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信贷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实施“四个梅州”战略特别是“工业梅州”战略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加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加快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本决定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指定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的中小企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3)担保与增信相结合的原则。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资金运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资金;

(二)市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国有房地产;

(三)同级县(市、区)政府出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四)社会筹集的资金;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缴;

(六)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取准备金和存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形式

建立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城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市、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设立,经济总量较大的县(市、区)可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应当依法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设立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法人实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人实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法人实体)。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服务于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劳动密集型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类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和其他经济合同担保。在初始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点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

评估担保人的信用;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回收。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流程

(1)债务人申请担保,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

(2)信用评估和担保审计;

(3)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按照约定支付担保费;

(5)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六)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二)合作银行的选择

担保机构应在市中小企业局、经贸局、财政局和同级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选择信用可靠、积极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信用评价标准等。合作合同应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局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担保机构应采取公司制形式。目前难以采取法人担保机构的形式,应逐步规范,条件成熟时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担保机构应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和决策。各级政府不得指令特定担保业务,不得干预特定项目决策,不得经营特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机关的指令为特定项目提供担保。商业和合作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成部分。无论如何投资,都要明晰产权,实行市场化运作。

为规范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引导,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防控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应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了解中小企业需求,协调和促进银企关系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金彩〔2003〕88号)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担保机构应当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担保业务情况。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应当经审计部门据实审计。

必要时,成立由市中小企业局、经贸、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管。

加强行业合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自律和机构间的行业合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后,将在市中小企业局领导下成立梅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监督担保机构的运作;通过培训、信息整合、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合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互助担保。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5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 54 38+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经营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地方政府确定,其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支持。工商、房管、土地、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业务中涉及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的抵押、质押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经市政府(或指定政府部门)批准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示范企业加权年度担保总额1%的风险补贴或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以货币出资;必须有发起人证明和可行性报告;必须有至少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必须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他需要的条件。2003年我市批准1-2计划,年度批准计划将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确定。

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