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
事实上,我国有一条法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这里对偿付能力的定义是: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简单来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责任的能力。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偿付能力确实是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一种体现。偿付能力越高,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的风险就越小。某种程度上,偿付能力肯定是高的,但不一定是越高越好。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是指为避免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根据当地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数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为避免一家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持有6543.8+0亿元的资本(按各地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评估公式计算)。实际上,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为60亿元,远超地方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65438.0亿元,60亿元÷65438.0亿元=600%,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00%。
在现行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有以下三项措施: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的充足程度;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率;
3.综合风险评级:评估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衡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风险。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公司为偿付能力公司: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综合风险评级在B级以上。
从消费者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因为充足率越高,保险公司用于吸收剩余风险的偿付资本越高,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就越小。那么,是否意味着偿付能力充足率600%就不会亏损呢?
当然不是。
因为保险公司是概率交易,所以一切只能根据经验假设来计算。一旦发生大规模天灾人祸,风险真实发生率超过预期6倍,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无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