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新《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从产生到消亡的规定。第四章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从逻辑上讲,这两章应该合并成一章,因为都是描述保险公司的。可能有人会觉得条款太多,但是保险合同的章节更多。另外,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都是关于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要求,合并到第四章比较合适。第四章叫保险业务规则,建议改为保险公司业务规则,因为保险中介行为也是保险业务规则。第四章共22条,按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经营范围和再保险,同第95、96条。再保险本身应该属于业务范围。二、四金与偿付能力,97-101、四金是指存款、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四金与偿付能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险公司经营核心的财务基础。三。风险分担,条款103-105,包括单位风险限额、巨灾安排和再保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行业,但是每个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在制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四、资金运用,106、107,包括资金运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五、特殊经营行为规定,第108-114条,包括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销售人员资格和登记、许可转让、条款和费率的制定等。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银行保险、团体业务员、电话销售人员必须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另外,这个资格证换成个人代理人资格证合适吗?或许监管部门应该考虑一个适合所有销售人员的证书,至于不同渠道的人,可以通过牌照来管理。这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都是一个出身。不及物动词公平竞争与禁止性行为,第115条—第116条,主要针对禁止保险公司与同业之间,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活动。

法律客观性:

随着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也面临着新的医疗保障需求。补充医疗保险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仅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符合职工和单位的意愿。以下是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完全相同。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第七条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起付线、限额等标准予以报销。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生育费用(包括一般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除外)符合国家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按北京市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规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一个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含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及上限按合同执行。孩子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二级)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在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后,由补充医疗报销。儿童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条例》、《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慈智公司儿童用药目录》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儿童就医要符合每年一个地方的原则(以儿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报销的地方为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及其子女在一个补充医疗年度内无医疗费用(含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的,可在补充医疗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CIIC职工健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健康奖励费。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对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和外购药品;(2)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三)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四)不符合或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六)因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起的一切医疗费用;(七)自杀、自残、酗酒等引起的一切医疗费用。;(八)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在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十)诊治不孕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和预防性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以基本医疗先行支付为原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凭医保中心出具的分段单和医院出具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分段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对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度)。第十四条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末未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年末至次年第一季度凭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CIIC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CIIC报销。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报销。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要求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第十七条药品费用报销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金额为准: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不超过七天,开三盒或三盒外用药。当剂量超过规定剂量时,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支付。开的药要和治的病相符。如有不符,所有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时,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然后持材料到CIIC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如果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可以随时交给CIIC进行补充医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