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法律主观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