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油气资源管理体系的经验
1.3.1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
不同国家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管理体制不同,管理部门的设置也不同。如美国能源部、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挪威石油和能源部、巴西和委内瑞拉矿业和能源部等。他们在管理石油工业方面的职责基本一致,主要负责制定石油工业发展战略、国家石油安全战略、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定石油市场规则,推动石油科技进步,促进和实现石油工业与健康、安全、环境的协调发展。
1.3.2监管机构权责明确。
政府对石油行业的管理实行相对独立的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督的管理体制。比如美国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加拿大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英国的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挪威的石油管理局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石油监管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石油监管机构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负责人由总统(总督、总理)或政府部长任命。监管机构的运作是公开透明的,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监管机构拥有独立的财政渠道,其预算由议会或政府审批,资金主要来自依法向相关企业收取的费用。为了保证监管到位,石油监管机构具有相当的规模。
欧美石油行业监管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各自的特点。
1.3.2.1加拿大
一是监管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原来加拿大政府的油气监管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后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部门间协调,吸引外国投资者,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采取了将油气监管职能相对集中在一个部门的做法,由监管机构作为企业和相关方的窗口。二是监管领域广,内容细,力度大。监管领域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管道建设、定价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程序详细,特别是对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三是充分发挥联邦和省两方面的积极性。实施联邦地方“空间分散化”管理模式。对于资源属于联邦政府,但与相关省份关系密切的政府监管,采取组建联邦和省级监管机构的做法。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石油行业管理体制是欧美石油界广为推崇的模式,拉美、非洲和东欧的一些国家近年来也纷纷效仿。
65438+美国
美国政府油气行业监管体系的特点:第一,美国政府的油气管理部门相对分散。美国的许多部门,如能源部、内政部、交通部和商务部都涉及石油管理。监督有两个层次,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督。因为美国的法律比较完备,各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比较明确,重叠矛盾不突出。二是各部门之间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职能相对分离。美国政府的油气管理部门虽然分散,但政策制定和执行在职能、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相互相对分离,实行“职能-分权”的管理模式。
1.3.2.3
英国天然气政府监管机构是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隶属于贸易和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限制垄断,培育竞争性天然气市场,保护天然气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其特点: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建立独立负责的监管机构,制定符合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二是通过政府监管,着力打破垄断,培育市场。在市场难以优化资源配置的时候,政府必须进行干预,在市场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候,逐步减少政府干预,同时利用政府职能推动市场化进程。三是逐步形成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化。英国的天然气行业,尤其是下游的管道运输和配送,原本是由国家通过英国天然气公司垄断的。80年代私有化时期,议会先通过法律,然后依法成立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实施,打破了英国天然气公司的垄断,将其推向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了国内天然气的下游市场化。
巴西
巴西矿业和能源部是巴西石油的归口管理部门。巴西国家能源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负责,由矿业和能源部长主持。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既定的能源政策原则,制定能源政策,制定促进国家能源资源合理利用的各种措施。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是巴西石油工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隶属于巴西矿业与能源部。它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巴西矿业和能源部制定的政策。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可以制定具体政策,保证政府宏观政策的实施,然后通过招标,向国内外公司发放审批许可,监督石油部门的行为,完成国家石油产业的运作。
1.3.3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层面(非政府)的自律合作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技术操作标准的组织,一类是促进成员商业利益的自律组织。该协会还承担“企业工会”的角色,维护其成员的集体利益。通过协会将会员企业的意见反映给议会、政府和社会,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加拿大石油行业有六个行业协会,如加拿大石油协会和加拿大石油生产商协会。
1.3.4采矿权主要通过竞价合作方式授予。
1)招标授权的国家有:埃及、安哥拉、贝宁、赤道几内亚等34个国家。
2)申办和合作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加蓬等29个国家。
3)特许合作国家:刚果(布)、刚果(金)等国家。
4)与外国合作的国家包括:科特迪瓦、莫桑比克、阿曼、也门、伊拉克、约旦、格鲁吉亚、土耳其、法国、摩尔多瓦、缅甸等国。
5)被政府授予采矿权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等国。
6)部长授权的国家:马里等国。
7)代理制招标的国家:叙利亚等国。
1.3.5法律法规作为担保
1)有阿尔及利亚、苏丹、印度等30个国家。
2)采用《油气矿产资源法》作为石油法规的国家有刚果(布)、巴西、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
3)采用地下资源法作为石油法规的国家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乌克兰等国。
4)采用矿产资源法作为石油法规的国家有:俄罗斯、越南等两个国家。
5)其他国家的石油法律法规差异较大。
1.3.6国内石油公司规模不一。
1)有57个国家只有1家石油公司。
2)有五个国家有两家石油公司。
3)有10个国家有3 ~ 10个石油公司。
4)石油公司数量超过10的国家有三个,分别是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
通过对世界各国油气管理体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展石油工业的最大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挖掘国内潜力,尽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对进口的依赖。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逐步由直接控制向监管和服务转变,行业管理体制得到优化。二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框架,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包括制定操作规范、保障施工安全等。三是积极推进石油上下游市场化改革。四是构建国家石油安全和战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