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
申请受理程序: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受理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对上市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和电子版。
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根据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议审议,专题会议研究后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及反馈回复程序:反馈意见后,申请人及中介机构可就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面对面的询问和沟通。询问和沟通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M&A一分部和M&A二分部的审计人员同时参加。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结论程序: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意见和回复的,无需提交M&A和重组委审议,由证监会上市部批准或不批准结论。
3.提交重组委审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需要提交M&A委员会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召开M&A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M&A和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结论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结束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的反馈意见。
5.被重组委否决的方案的结案程序:被并购重组委否决的,将结案,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通过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出并购重组委的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报告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资产处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且必须充分公开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自己的财产和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规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和业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由债务人行使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