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2、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万元,年担保率4%;
3.担保金额超过654.38+00万的部分,年担保费率为3%;
4.按上述费率收取担保费不足2000元的,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
5.担保费由借款企业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担保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在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可以提存。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其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有担保的债权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物的担保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