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客运航班运营的财政补贴政策

国内客运航班运营的财政补贴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航部门

地区管理局和运输航空公司:

今年上半年,鉴于民航业的影响,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民航局发布了国内客运航班阶段性财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目前,补贴政策的实施期已经结束。为充分发挥补贴政策保障民航安全畅通,

推广,结合国内客运航班恢复,民航局对亏损航班的统计等。现在得到了补贴。

现就政策调整和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内容

原则上,当每周国内客运日均航班数小于等于4500班(维持安全运行最低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补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每周每航段平均客座率不超过75%的航班”;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除可变成本后的亏损进行补贴,最高亏损补贴标准上限定为每小时2.4万元。经研究,不再以航班数小于等于4500次为条件,相应调整补贴清算对象范围,补贴标准不变。

二、补贴清算的对象和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执飞国内客运航班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1)?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应急运输任务的航班,飞机中转和公务机。

(2)?每周各航段平均客座率不超过75%。国内多家运输航空公司飞同一航段,按照各公司的周平均客座率计算。停飞的航班按照每个航段的出发港分别核算。

(3)实际飞行收入无法覆盖可变成本。

三、补贴清算流程

(一)民航局对政策执行期内的亏损航班进行摸底统计,相关信息可供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航班始发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参考。

(二)由于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已完成补贴申报,原则上在清算阶段不再进行调整和补充申报;客运航班补贴,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航班始发港当地财政部门补充申报符合条件的亏损航班补贴,并提供航段、频次、飞行时长(阻塞时间)、客座率、实际航班收入、变动成本等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同时向航班始发港所在辖区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航班始发港所在地财政部门补充申报符合条件的亏损航班补贴。民航地区管理局首先组织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航班始发港当地财政部门应对航班的实际收入、可变成本和补贴标准进行审核。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亏损航班数量、亏损金额、补贴金额、中央预拨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等。,形成资金结算计划并上报民航局和财政部,同时上报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民航局审核后,将资金结算方案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据此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清算结果,及时将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资金足额拨付给国内运输航空公司。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形成国内客运航班财政补贴绩效评估报告,并上报民航局和财政部。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

第四,监督管理

(一)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对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甚至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如果在审计中发现相关信息,将取消该公司的资格。

(二)各级民航、财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分配和拨付。民航地区管理局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扎实开展清算工作,密切跟踪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压实地方稳定经济责任,落实财政资金到位,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

(三)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当从保障航空安全的大局出发,将补贴资金真正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和弥补航班运行损失,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和其他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