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依据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

第四条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间(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制日、申请破产终结日等)编制清算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破产声明日),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情况下和规定期限内,最可能实现的价值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大可能变现价值为公开拍卖的可变现价值,但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其他决议或者国家规定不得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最可能实现的价值为该决议处置方式下的实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以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置后的收益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按照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和折价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根据破产债务的清偿价值,在破产宣告日对负债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应当按照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宣告日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分别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待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金额与待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清偿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清偿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停止确认债务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只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因盘盈或者收回而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异的,该差异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化和债务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间确定破产报表日期,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利润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破产裁定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的资产清算净值和债务清算价值。

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净清算价值。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清算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同债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化。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普通债务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各项债务的详细情况分别列示。债务清偿表所列债务至少应反映已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应支付金额、已支付金额和未支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的详细情况;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收回的表外资产的详细情况;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的详细情况;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详细情况;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详细情况;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存放的用于分配给特定债权人或向国家纳税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益、处置费用和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详细情况,包括费用的性质和数额;

(九)受益债务支出总额的详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营企业试行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资[1997]28号)同时废止。

1,会计说明和会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附注

附件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被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通过对比原有资产负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增加相关负债、清算净值、清算损益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账户。

(1)负债的设定。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种破产费用。

2.“应付共同债务”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指由管理人或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承担的债务,因请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完成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2)清算净值科目的设置。

“清算净额”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损益净额的余额。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科目的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核算在破产清算期间,根据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调整负债账面价值所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入”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入。

5.“破产费用”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以及聘用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根据发生的费用设置明细账。

6、“共同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与破产法规定的共同债务有关的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清算损益科目的余额。

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会计处理

(1)破产宣告日余额的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账户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有关余额转入下列新科目,并编制新的账户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中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同债务”科目。

3.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入、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原账户余额转入净清算账户。

(2)破产宣告日的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登记各类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已摊销的账面原值为零的无形资产),估计其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根据其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调整各资产账户的余额,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账户。

2.关于各种负债。破产企业应当清查各类负债,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各负债账户的余额,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账户。

(3)破产资产的处置。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债权、应收投资时,按收回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或应收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应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时,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应纳税款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科目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纳税款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科目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应按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所发生的各种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应按发生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4)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时,按照相关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同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同债务支出”等科目。

2.根据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破产企业清偿所欠税款时,应按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等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支付的价值借记相关债务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差额借记或者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应当按照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5)其他会计处理。

1.破产清算期间清查盘点取得的未入账资产,按照取得日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对于破产清算时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按照破产债务的清算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全部资产,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损益”科目;所有负债项目应当按照破产债务的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项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负债净值变动损益”科目。

4.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作为买方继续履行未完成合同的,应当按照接收资产的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进项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付或已付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普通债务”或“预付款项”科目。企业作为卖方,继续履行未完成合同的,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按照相关税费,贷记应付税款,按照上述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入。

5.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四章的有关事实收回有关破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回的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借记有关资产,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息、租金和其他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7.破产清算结束时,破产企业未能清偿剩余的破产债务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有关负债,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如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考虑可抵扣金额后,相应计提应纳税所得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纳税额。

9.破产清算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入、破产费用、普通债务费用、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