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老板会赔钱吗?

法律主观性: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偿债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予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有息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优先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偿付能力。以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已过;(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