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个平行案件为由立案应注意的问题

简要案例:歌山建设与恒邦地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歌山建设提起诉讼,要求恒邦地产支付工程价款等。并主张九江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景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安珠(集团)有限公司为恒邦置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问题,请求判令这些被告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恒邦地产等被告意见:歌山建设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所谓补充赔偿责任的申请不能与本案合并。因为股东抽逃出资属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责任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案由,不能一并审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恒邦地产一审提出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责任纠纷”与“建造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案由,不能合并审理。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法律关系的,根据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歌山建设可以请求将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引发的多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符合《通知》(法(2011)42号)的初衷,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至于恒邦地产的股东即康居地产、简井实业、安珠公司、全兴地产、创智科技是否有逃避出资行为,股东是否在抽回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在本案实体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和判决。

最终认定恒邦地产、康居地产、建景实业、安珠公司、全兴地产、创智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否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为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制定本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能够确定两个案件并行立案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合并条件的突破,也不能理解为不同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法律事实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恒邦地产是否拖欠歌山建设工程款待定,歌山建设是否享有债权待定。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恒邦地产拖欠歌山建设工程款,判决恒邦地产偿还欠款本息,恒邦地产资产不足以偿还歌山建设债权的,歌山建设可以再行诉讼。

裁判要点:

对于案由不同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相同;第二,基于同一事实;第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