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一定要设董事会吗?

1.有限公司不需要设立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经营执行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和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3.董事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