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吗?

不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股份形式投资企业。

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国务院的历史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在财务、名称、人员等方面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的管理权和经济实体的经营权。所有经济实体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经济实体的经营收入增加政府官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进行其他福利支出。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前的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如果转变为经济实体,就要严格政企职责分开,不可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公安、保卫、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机关和党政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得:

(a)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本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隶属关系。

第三条上述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含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与机关完全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具备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与机关财务脱钩,不向机关缴纳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在财政上单独设立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具有政府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不准以党政机关名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