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句话不对。根据《保险法》业务范围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相关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2)分保。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存款,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期间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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