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增加股票的流通量,多融资,多“圈”钱,对企业大有好处。那么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是什么呢?需要满足哪些规定?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知识总结。欢迎阅读。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基本条件具体内容组织健全、运作良好(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健全、依法履行职责。(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运行有效,财务报告可靠。(3)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4)资质:没有违反高东的限制;且最近36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不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三无:3年被证监会处罚,1年被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盈利能力应该是可持续的(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按较低者计算。(2)业务和利润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持续,商业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无不利变化。(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是依法取得并可持续使用的,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最近24个月内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况。财务状况良好(1),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经消除。(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行为。(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行为。(六)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财务会计文件(1)不存在虚假记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2)没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募集资金(1)的金额和用途不得超过项目要求。(二)除金融企业外,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借他人、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3)项目实施后:①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2)专项存储资金必须存入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用账户。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改正的。(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除上述一般条件外,本次发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较,以较低者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基础;(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期末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给他人、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三)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发行股份意向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均价。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购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发行价格。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份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