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时,以下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

选项:a项,b项,d项。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辞职的公务员或者曾任领导成员的退休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其他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原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A项中,张五年前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上文提到的发条第二种情形,即没有因贪污、受贿、挪用财产、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

B项中,李的企业破产与他没有直接关系,因为企业一直负债累累。

D项,66岁,退休六年的公务员,不符合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

在C项中,陈某不应担任董事,他设立了一家独资工厂。那么,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有大量未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