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法律分析:企业借钱给公民,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民发[1991]21号)第一条、第六条和《关于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批复》(法释[1993]3号),民间借贷包括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视为成立:
(一)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计算;
(3)以票据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