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公司的破产
公司融资后倒闭,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被法院宣告停止营业,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法院应当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终止后,公司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的,可以提起债权诉讼,直接获得赔偿,并可以以清算所得财产应诉和清偿债务。公司终止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主张公司债权。但作为被告,股东可以承担起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理所得财产,清偿债务的责任。本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集资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携带资金逃跑的;(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或者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