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理事、经理,

企业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其他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