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普通发票的管理系统如下:

1.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普通发票应由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管理,专人保管,并有防盗、防霉、防潮、防火等设施。同时,要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和保管双面台账,明确各自的责任。

2.如实填写普通发票,不弄虚作假,不填写开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每份发票必须复印一次,不得涂改,不得拆零。发票的正面应清晰可辨并保持清洁。详细填写内容,文字和数字金额必须一致。填写后,应加盖填表人印章,并填写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得填开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得以白条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填写;不允许用收据代替发票填写;不准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

3、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本身使用,不得带到县(市)外的地方填写。售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取得、印制、使用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或者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或者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应当完好保存错误发票,不得私自销毁;遗失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