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法律确认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能力。我国于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规范主义的原则,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就可以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1)投资人是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其责任形式,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三)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没有限制,由投资人在设立时申报。投资者申报金额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称,可以以个人资产或家庭财产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住所和适合生产经营的场所。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程序简单,经营灵活。因此,为了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除了必要的限制外,条件相对宽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以外,对投资者范围没有其他限制。

(2)投资者必须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应承认具有台港澳身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同时,出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己管理企业的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出资人即企业所有者享有和承担,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类似,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一人公司有最低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个人独资企业只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也允许法人设立;(2)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应就一人公司的经营所得和股东个人所得分别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3)一人公司的内外部监管制度非常严格,如专门的登记制度、会计监管制度、治理结构等,这些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不要求的;(4)一人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投资者不应该盲目的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公司。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 * *共同经营,* * *享有收益,* * *承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加。在合伙人数量上,至少要有两个合伙人,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一样的。

(二)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没有法律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适合经营即可。

(3)有自己的名字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该有自己的名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应当符合其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享有该名称的使用权。

(四)有从事合伙经营的营业场所和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备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缺乏就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2.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都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一般来说,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使用其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伙伴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没有所有权的,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比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的权益出资,由于所有权客观上不能转移,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

(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这部分财产,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分配前,收益应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统筹使用,全体合伙人享有的权益与经营决策的权益相一致。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1 * * *同一权利或* * *使用权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的不同内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权利;享有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的财产的使用权。2***同样的统治力。合伙人决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处分。3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在经营过程中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各自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包括转让、赠与、对外投资等。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先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不得以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益直接抵销或者清偿。

3.合作的优势和劣势。

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着其他经济无法替代的优势,但也有着自身的不足,需要经营者根据自身的目的和权衡来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广。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体合伙人的力量,从而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使其规模相对扩大。但与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就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 * *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是分散的。但是,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对其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负责,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没有对合伙企业作为统一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所以合伙人只需要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和其他个人收入一起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4)由于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这与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本性,任何合伙人的破产、死亡或退伙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其存续期不能很长。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者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公司65438+万元。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5438+万元。

(3)股东* * *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并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组织

一个完整的公司组织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开展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对内开展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必须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

股东权通常被称为股东权利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对公司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利权和* * *利益权。自利权是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 *受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受益权的同时,也实现或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因其股东人数广泛、资本合作完备而不同于其他公司法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那些想要广泛筹集资金和建立大企业的人的唯一选择。

(1)有利于资金筹集。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利于集中资本的公司形式,不仅因为它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因为它的股份数额一般较小,因此可以更广泛地吸收社会上小额分散的资金。

(2)分散风险

公司以其有限的利益和有限的风险,实现了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法律形式的统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又将这些利益和风险进一步细分,股东的风险比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分散。

(3)便捷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合资公司。其股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通过召开股东会来决定股权的转让,也没有必要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他公司法律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和便利,同时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利益平衡的限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设立和管理费用高于其他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更重,设立公司的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复杂,管理机构和要求更复杂庞大,公司的活动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因此设立和管理成本更高。

(2)商业信息的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开的,法律为了保护大量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管理办法。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依法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以隐性方式获取利益的可能性。

(3)依法严格监管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其他任何企业形式都要严格,体现在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4)少数股东控制

由于股东人数多,股权转让方便,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大量股东选择“搭便车”。相对而言,只要你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时这个比例很低),就可以操纵公司管理层,所以很容易造成小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