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章程

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稳定性,不能不断变更。那么相关的章程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担保公司章程样本。欢迎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担保公司章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万元。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定期会议召开一次(注:会议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前款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半数以上的股东通过(注: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应当依法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此处也可约定投资或担保总额的限额和单个投资或担保的限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已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注:股东可以约定组建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可另行约定上述权力。)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执行董事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可对上述八项权力进行单独约定)

(注:经理不是公司的必要机构,所以没有经理的这一条不需要写进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注:一至二名)。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执行董事或经理为)。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本条内容可由股东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以同意)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注:股东可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决定(注:股东大会或执行董事选举)。

第三十二条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下去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XI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20XX年x月x日

担保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公司组织形式的设立,向全体股东筹集资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i安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i市新城区商建路余浪国际内大街2楼。

第四条公司由两个股东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企业项目规划;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用自己的资金投资。(除上述经营范围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外,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永久(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65438+万元。实收资本10065438+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册、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时间。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实缴出资额及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号码。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权转让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所有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4.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公司设立审核担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担保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审保委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审保委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对担保项目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个人所欠债务数额较大,逾期未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委派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境外单位。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或者为他人经营的项目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股东大会方可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或监事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三)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经股东会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 * *半数以上董事和一名董事共同召集和主持。

全体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