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服务有哪些?

1.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服务有哪些?

一、负债业务

1.各种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2.长期和短期贷款:短期银行间贷款、中央银行贷款、现金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贷款;金融债券的发行由来已久:资本债券、一般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第二,资产业务

1.借贷业务:一是根据贷款期限,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贷款三种;二是根据贷款的担保条件,可分为信用借贷、担保借贷和票据贴现;第三,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如按行业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消费贷款;根据具体用途,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第四,根据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第五,按贷款质量分,有正常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2.投资业务:购买证券的活动。主要标的为各类证券,包括国债、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

第三,中间业务

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相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二、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担保方式?

中国银行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必须有抵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1.申请抵押贷款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合同和抵押的设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抵押物应为抵押人购买的商品房,抵押人拥有的其他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2.采用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权利质押的,质押仅限于债券和存单,暂不接受包括股权在内的其他权利。质押、质押合同和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贷款人应及时要求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确保贷款人质权的有效设立。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办理公证。出质人应将质物或已确认的产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重复质押质押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3.所购商品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90%;如有其他债券质押,应严格按照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4.采用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连带责任担保,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采用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的,不得撤销原担保合同。由于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情请咨询我行受理网点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请拨打8610-95566)。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请参考实际业务规定。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按担保形式,可分为()

甲、丙、丁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按担保形式进行。

抵押担保和无担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