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规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管理行为导致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计、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评估和合规培训,防范、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主动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第四条合规文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养公司全体保险员工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推广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集团整体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执行集团的总体合规管理要求,并对自身的合规管理负主要责任。第六条合规外部监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七条董事会的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批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并报送中国保监会,采取措施解决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五)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下列合规职责: (一)审查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关于合规事项的汇报;(3)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第九条监事会的合规职责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履行下列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三)提议罢免导致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向董事会提议更换公司合规负责人,并有正当理由;(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异常情况,请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第十条总经理的合规职责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为合规主管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二)审查公司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四)审查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五)发现公司存在不合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报告;(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保险公司管理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许可[2007]91号)同时废止。《办法》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的变化,修订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 * *形成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履行各自的合规管理职责。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三是完善合规管理的绩效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加强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增强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四是加强合规外部监管。明确合规监管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定相应监管措施,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提高保险业依法合规管理水平,保障保险业持续规范发展。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股份制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行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依据公司法设立,从而明确规定发起人人数、公司债务限额、发行股票种类、税收、业务范围、公司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大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它是非盈利性公司,没有股东,公司由投保人(投保人)所有。因此,被保险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客户。作为所有者,相互公司的投保人可以参与董事会的选举,董事会将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管理。被保险人可以以“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专属保险公司是工商企业自行设立,为本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提供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维持发展秩序,因为保险公司的收益是人们投入的保险资金,也是人们关心的经济问题,所以保险公司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人们的可靠保障。更多法律知识请到中国法律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