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对中国信托业有什么启示或借鉴?

日本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临着信托基础建设和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日本为此对贷款信托等部分货币信托采取了本金补充担保和补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机构从信托收入中提取相应准备金,这也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大大加强了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监管约束,也能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过,日本并不是所有的信托产品都适用上述规定。除某些货币信托产品外,其他信托产品不适用本金保证条款。这样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信托产品制定投资策略。

日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刚性兑付作为信托公司的经营策略,容易导致自身责任的忽视和相关监管措施的缺位。所以一旦风险问题暴露集中,信托公司能使用的对策非常少,浪费了投资者的信心。就解决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用差异化的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信托产品,以适应不同的投资偏好,而监管部门可以对保本型信托产品安排更严格的风险监管制度,以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对于非保本型信托产品,需要进一步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安排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受益人利益补偿机制,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投资本质。

在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但与中国信托业现状不同的是,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日本信托业就开始长期履行金融职能,避免了与银行业务的同质化和恶性竞争。同时,日本的《贷款信托法》也明确规定了贷款信托资金的投向。起初,它被要求投资于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如钢铁和矿产。然而,随着日本经济结构的变化,贷款信托基金被要求投资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20世纪50年代,日本进一步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的商业化。此外,门槛不高,赢得了大量客户的青睐,间接起到了普及信任文化的作用,为发掘更大的信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渐减少。目前,贷款信托基本绝迹,逐渐被土地信托和证券信托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和投资功能进一步发挥。

日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信托业务的融资与国家经济增长的阶段有很大关系,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旺盛,信托业务的融资特征比较明显,这本身就是信托制度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而我国信托业务的融资主要在于很多业务是通道业务,大量信托资金投向了房地产、过剩产能和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地方融资平台。应更多发挥信托制度支持新兴战略产业的融资优势,促进中国经济转型;信托理财的问题还在于信托和银行业务模式相似,同质化严重。信托公司虽然基本选择风险较高的项目来运作,但盈利模式基本靠利差,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我国仍处于较快增长阶段,融资需求仍较为旺盛,因为信托业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的经营目标。同时,我国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一步挖掘其他信托业务的需求,有利于改善信托业的收入来源和未来融资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影响。

面对开放资产管理市场挑战的日本经验:专业化和规模化

中国的信托公司曾经是唯一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中配置资产的金融机构。但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和资产管理市场的逐步开放,这种优势已经消失。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跨市场配置资产,信托业的制度红利被严重削弱,信托公司面临的竞争挑战更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已分为通道业务、上市股权质押、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市场。

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1986允许外资银行以设立当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允许银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信托合同机构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金融机构总行被允许亲自从事业务。2004年《信托法》修改后,允许通过设立新的信托公司或新的代理门店从事信托业务。日本信托机构的对策是,一方面明确自身在信托业务上的专业性,通过聘请或邀请该领域的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的专业运营能力。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商机,及时创新产品和服务;综合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日本信托银行还经营存款业务、证券转让代理、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另一方面,日本信托业在90年代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银行决定进行联合经营。

日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信托公司的发展在于专业化管理,因此中国信托业仍需加强专业性,培养和招聘更多的专业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仍需加强渠道建设,细化客户管理,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细化客户管理策略,分析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和投资偏好,为客户指定个性化的产品推荐和财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强评级体系、预警体系等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提高风险管理的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报告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向社会和市场传递经营理念和发展愿景,增强经营透明度,强化客户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同时,信托业也需要通过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实现综合化、规模化经营,提升综合经营实力。

日本信托业发展政策支持的经验:制度供给与精心培育

我国政府在引进和促进信托业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面对如何培育和发展信托业,从2001的《信托法》开始就有了清晰的思路。但从目前来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制度供给和政策仍显不足,且随着资产管理市场的加速开放,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分业监管下的行业发展方向和制度协调问题。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非常重视培育信托业。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信托制度的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性法,再到信托法、信托业法的修订。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按照民法体系下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并具有本土化和先进性。同时,日本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各种针对具体业务的法律制度,促进信托业的商业化和快速发展。为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日本于2004年开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并确保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新的竞争对手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的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和税法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二战后以及信托市场开放的关键时期,日本政府也对日本信托业给予了极大的政策支持。二战后,由于战争带来的灾难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信托公司的经营一度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政府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打破了僵局,日本信托业从此进入并行阶段。1953年,日本确立了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分离的政策,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功能,优先发展信托业务,而原本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也相继停止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在七家信托银行手中,包括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政府。

日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信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政府对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的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国缺乏《信托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基础,尤其是在资产管理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虽然我国在2001颁布了《信托法》,但信托财产独立性、财产归属、信托财产公示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诸多模糊的概念和规定,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实际运作。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信托业合理的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业提供更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的困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