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

法律解析: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发起人协议天然对全体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协议未缴足出资即构成违约。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签署,所以公司章程是契约性的。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和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足够,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严格的。无论瑕疵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