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如何备案?
在基金备案项目登记过程中,要确保以下内容符合要求,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更高效地通过协会进行备案。
(一)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
1.基金业协会允许私募机构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应当充分说明分立的合理性;
2.办公场所要独立,办公楼外观照片和前台照片要上传到基金业协会。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申请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
2.申请前已实际开展会展业的,应当说明会展业的具体情况,特别说明可能影响未来会展业的风险;
3.有自有资金投资的,应当保证私募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主营业务明确,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实缴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拟实缴出资额应大于申请人六个月的劳动工资、房租等日常经营费用。
(四)企业的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
1.投资者不应同时从事可能与私募业务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2.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是资产管理产品;
3.投资者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4.投资方应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支配;
5.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控股情况;
6.投资者应当具有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不应该有过多的股权结构、循环出资和交叉持股;
8.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5)高级管理人员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职业介绍机构缴纳;
3.负责私募合规/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职能,并对因失职导致的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有兼职的,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客户、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且兼职高管人数不高于申请机构高管总人数的65,438+0/2;
6.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高管要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协会将重点关注一年内更换两次以上聘用机构的私募高管的变更原因和诚信情况。
(6)其他员工
1.申请机构员工总数不得少于5人,申请机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员工应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从事可能与私募业务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3.应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申请人缴纳。
(七)企业的关联方
1.关联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持股2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相关机构的业务发展情况以及相关机构是否有
2.关联方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当在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开展业务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3.关联方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首先注册其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
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有新的申请人的,应当说明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和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差异、如何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注册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对新申请机构在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后果;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8)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状况
1.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2.应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
3.申请人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应当不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或有负债较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机构正常经营的情形;
4.申请人与关联方有资金往来的,应当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5.有自有资金投资的,应当保证私募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九)需要备案的产品
应提供拟备案的基金产品要素清单及其运作说明。其中,应该指出的是:
1.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会遭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对冲”、“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用语,不得违法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词语,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夸大或者误导基金业绩;
3.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非法使用名人、知名机构或者商号的名称;
4.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容易混淆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
5.基金名称应当载明反映基金业务类别的文字,并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相一致;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反映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词语。如果不能反映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反映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词语。如果不能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等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混淆,并应当简洁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称或者能够明确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有层级安排的,应当含有“层级”或者“结构化”字样;
9.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一系列策略相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则上应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来区分私募基金的系列名称。
(10)组织结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申请注册的机构应当保证其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并承诺在首只基金产品备案前不发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变更;不得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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