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以发确认函吗?
1.证券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尽职调查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拟查询证券公司与本公司往来账目的,适用本通知。
2.证券公司或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业务往来问询函格式(见附件)填写具体问询信息。如有确认函格式中预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请在“其他事项”栏中填写。
3.应避免手写查询信息。如有手写添加、删除或修改信息,请在调整处加盖公司公章。
4.审计机构作出书面确认的,应当在企业确认书上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并邮寄至公司;审计机关指定代理人办理现场查询的,应当在企业查询函中注明代理人的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发行人补充或者修改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登记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开发行证券前公告公开发行文件,并将公开发行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发行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开发行文件公告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现证券发行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但未上市的,撤销发行登记决定,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股票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该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回购该证券。
第二十五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其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要对这种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负责。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销售证券,并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返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按照约定购买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自行购买卖出后剩余的全部证券的承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