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2.政府可以转让公共设施的经营权并入股吗?

= = =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应该是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取得8个景区的经营收益权,实际上是以土地租赁为前提,然后按照协议自主开发建设经营。。

= =后成立的古城景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属于另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于商业经营,而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类似于商业领域的公司行政,包括票务、安保、环卫等工作。这家公司由四个股东组成,其中三个私人公司股东* * *持股51%,1国有股东持股49%。把三家民营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分解一下,每个股东应该占49%以下,所以这家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

= = =管理公司成立后,即使之前的50年经营期限届满,文化旅游公司不再继续经营,但仍是股东,管理公司仍可存在,并在其他公司取得景区经营权时,为景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并继续收取门票。

= = =国有设施所有权不变,本应计入49%的股份。通过商业运作获得的收入作为管理公司的收入进行资产管理。

= = =作为国有股东,不应该是以政府的名义,而可能是政府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