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内部规定以及众多的法院案例,对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归纳,主要有: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虚假且存在瑕疵。比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等。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不能依法产生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但也应当保持充实的状态。股东出资后抽逃或者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明显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后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视为公司无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公司清算程序违法。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公司未清算或者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法人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三)清算组不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清偿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里的公告也必须是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5)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和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负责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文件灭失而不能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有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例如,清算组未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就执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4.有股东的公司或其他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者财务不与股东或者股东设立的其他公司相分离,公司将失去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公司混乱的常见情况有:(1) hotchpot。比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分离,公司会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个账户。(2)业务混乱。比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不公平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与公司财产密不可分;(4)一套男女两个品牌,一个人组建多个公司。每个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实际上财务、人员、资产都没有区分。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和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内部相互制约,极易产生公司财产和股东大锅饭的现象。新《公司法》不仅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而且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律义务,以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现非法目的。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不当控制公司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纵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在上述人员的过度控制下,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揭穿运营股东利用公司的空壳进行炮轰运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股东会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从公司中剥离出来,组成新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移到新公司,完全成为“空壳”,但新公司实际上是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营)。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

文章

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