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退市交易规则(沪深股市):
1.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
2.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
3.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盘价同时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4.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天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少于2000人。
5.本所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和科技创新板:
1.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
3.本所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4.连续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日均低于400人;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退市规则(各板块规则大致相同,连续两年退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或者经追溯重述后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或者经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当年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