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落实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7]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公布。

第四条在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审核并公布一次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继续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专业创业投资企业..2017 10 1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以保留原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投资年度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资金应占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人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第六条第五条中“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自2017 10之日起,投资期限达到2年以上(含2年);“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之初未上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1);

(二)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2);

(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证书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审计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材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收到材料后,应会同省财政厅。省级发展改革委完成审核工作,并于4月底前书面批复创业投资企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取消其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以国家政策变化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