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非法销售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性:

私募产品违法行为:1,非法集资行为。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夸大或者虚假宣传,非法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2.投资操作不合法。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挪用基金固有财产,违反合同收取费用,利益输送等。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但不计入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以广告、公开劝导或者变相宣传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