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与企业收购的区别
法律分析: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不再作为法人实体存在于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然可以作为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成为被合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一起转化。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兼并通常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较差,生产经营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时。合并后一般要调整生产经营,重组资产。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下,产权流动相对平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