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食品土耳其面整改了吗?

2020年2月28日发布65438。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不合格食品14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火鸡面制品,报告编号:GC 2041000443033330,生产日期:2020-4-19。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0-206544。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张》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火鸡面制品600袋,85g/袋,总价值750元;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由于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罄,且已达到终端消费,因此无法召回。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32元;2.罚款71000元。罚没金额合计71396.32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产品灭菌不彻底。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

西平裕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两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西平县裕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两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编号分别为GC20410000443033968和GC 2041000043033969,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7月2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西平县裕康源饮用水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张》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对西平县裕康源饮用水厂调查,* *公司生产的两批次产品为10251 kg,货值6238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御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裕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0。2.罚款86000元。罚没金额合计86150.48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

驻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驻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报告编号分别为GC 2041000443034078、GC 204100043034079、GC 2041000443034505,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4月,经河南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驻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驻马店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 * *生产的3个批次产品为4553公斤、16.8升/桶;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裕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5438+。2.罚款58000元。罚没金额合计58411.96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生产厂家产品控制不严格,回收桶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

4.西平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西平县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编号为GC 204100043034031,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经河南口岸食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送达西平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有关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对西平县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 *生产的1批次产品共计5270公斤,货值110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86元。2.罚款57000元。罚没金额共计57703.86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

5.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纯净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生产的报告编号为GC20410000443034524、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8月7日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产品,经河南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对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为5100kg,货值942.5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清河纯净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2.罚款3万元。罚没金额共计30078.4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

六、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编号为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01。经河南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这批产品总量为2160kg,货值为180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博山湖天则水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0元。罚没款共计52000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操作人员消毒不彻底,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

七、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纯净饮用水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编号: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2020年8月-01。经河南口岸食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65438+。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有关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为2160kg,货值180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除河南水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核验收。

8.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两批次调味产品。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上蔡县好美佳生活超市销售的2批次调味产品,报告编号为GC20410000443032564,GC 204100043032566,生产日期均为:2020-01-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

据上蔡县好美佳生活超市调查,该生活超市生产60袋火鸡面制品,重3.75公斤,总价值192元。生活超市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由于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罄,且已达到终端消费,无法召回。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调味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438+。2.罚款52000元。罚没金额合计52192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使用了过量的食品添加剂,导致甜蜜素超标。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生活超市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9.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两批次饼干(发酵饼干)。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2批次发酵饼干产品,报告编号为GC20410000440332752、GC 2041000440332753,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3、2020-03-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的调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依法向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验或提出异议,涉事企业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验。

经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调查,该超市销售的两批饼干产品为44公斤,货值607.2元。超市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 7100-2015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龙购物广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5438。2.罚款58000元。罚没金额合计58217.36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经营单位进行整改,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厂家采购的油品在储存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储存,导致油品氧化超标。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的整改进行了审核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