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市公司时,有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全面要约?请总结一下。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但未能获得豁免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可转让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现金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提示性公告。15日后将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要约收购。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的完成时间以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拟收购一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需要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3日内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注明,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要约。未获批准的,收购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报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消收购计划并说明理由,同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对同一上市公司再次进行收购。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收购意向进行调查,分析要约条款,就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对要约条款进行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要约条款变更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作出报告和公告。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担保及贷款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
3.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的,同类股份的收购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发布前6个月内为取得该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分析该股票前六个月的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操纵股价行为,收购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收购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人可以通过现金、证券或者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的合法方式支付上市公司的收购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表明收购人有能力进行要约收购。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发出要约收购的同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入不低于收购总价款20%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购买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购买价款的,该债券上市交易时间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必须提供现金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并向被收购公司股东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和交付方式及程序。
4.要约收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除了竞争性报价。在要约收购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方式和超越要约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要约收购,除非出现竞争性要约收购。
发生竞争性要约时,首次要约收购人在首次要约期满前不足65,438+05日变更要约的,收购期限应当延长,延长后的要约期限不得少于65,438+05日,且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争性要约的期满日,并按照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不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抄报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
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收购的,必须提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予以公告。
5.同意预受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要约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托管预发行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时保管的预发行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预承诺,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销之前不构成承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预受要约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托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要约的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应当每天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存在竞争性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要约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出售给竞争性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性要约的相关手续。
6.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受让的股份。收购人预受的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比例收购其预受的股份;为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收购规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受让的全部股份;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接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三个交易日内,受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结算,解除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份临时托管;收购人应当宣布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收购完成前,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由收购人收购。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收购的书面报告,并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除要约收购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以外公开收购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