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助于履行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代替货币出资的,评估定价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评估的价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除各自的出资额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缴纳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额。追加出资义务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一项,即公司法没有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效力。
6.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实信任;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