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什么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0]第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制度,建立健全以客户了解和分类管理为重点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区分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CICC”)、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协”)应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共同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ICC和中注协将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自律管理。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CICC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对股指期货产品的认知能力和投资经验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CICC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内部分工,强化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方案报CICC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的风险,全面、客观地介绍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调查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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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综合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经营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客观评价自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以虚假申报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担风险”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第十条CICC、期货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CICC的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引发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和纠纷。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CICC和中注协将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取得中介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和存款工作,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介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CICC应当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业务的证券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相关派出机构。第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要求及基于该制度的评价,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利润保证。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的说明

2010,1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2条反馈意见。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意见35条。

从征求意见和社会舆论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科学,兼顾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体现了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从源头上深化了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防止了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了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的实施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人提出,证券公司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方面的主体,相关业务的分工应予以明确。采纳该意见,在《CICC实施办法》中增加了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业务对接的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审核。

二是在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侧重于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执行。有人认为《CICC实施办法》硬条件中对10个交易日、20次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要求不明确。10交易日是否必须连续,20笔交易是否累计。采纳该意见,明确模拟交易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人建议,应明确《CICC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这一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发布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建议增加投资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内容。在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过程中,期货公司有谨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相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柜台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本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人认为50万元门槛太高,限制了普通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高风险产品设置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的要求。资本指数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置最低资本要求可以更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约为654.38+0万。按照654.38+0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到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也有建议尽量简化综合评价的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价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价,是期货公司精挑细选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价效果的关键是保证各种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认证要求。这些要求不会限制适当投资者的参与,也不会给真正需要并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制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