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一是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和安装费。贷款方式分为:
(一)短期和中期贷款;
(2)买方信贷;
(3)银行贷款;
(4)项目贷款。
第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贷款方式分为:
生产储备和经营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3.现金抵押贷款。中国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外汇抵押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具体用途,中国银行批准安排使用贷款。第六条贷款币种分为本币和外币。当地货币为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和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企业已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了账户。
2.企业注册资本应当按期足额到位,并依法验资。
三、企业董事会做出贷款决议并出具委托书。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和利息保证。第八条贷款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本息和费用之日止。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个别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期限结束前一年。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第十一条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应采用国外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利率以其约定利率加一定利差确定。第十二条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方法计息;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方法计息。第十三条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是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根据所需贷款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二。中国银行对贷款申请表及企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批后,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合同。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第十五条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第十六条企业应向中国银行提供以下担保:
1.信用担保。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
第二,抵押担保。企业将其财产和权益抵押给银行,作为支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的担保。下列项目可以抵押:
(a)不动产、机器和设备;
(二)适销的库存商品;
(三)外币存款或存单;
(四)可变现的证券和票据;
(五)股权及其他可转让权益。第十七条抵押贷款时,企业必须与中国银行签订抵押文件。抵押文件必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抵押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额投保。
中国银行认为必要时,企业应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第十九条企业的现金净收入在纳税后,应当首先偿还固定资产贷款。第二十条对不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企业,中国银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视违约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其权益:
1.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第二,停止发放贷款;
3.提前收回贷款;
4.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