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如何处理所得税业务?
(1)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B公司在湖北B市注册成立,有两个二级分公司,即B市的工厂和C市的工厂..两家分公司均设立独立账簿,多带核算,从事不同系列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不相交,内部无关联业务往来。
(二)2065438+2005年3月,B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考虑,决定将C市的整个工厂改造为D的全资子公司。中介机构根据B公司的要求,以2014 12 31为基准日,对C市工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注:1,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1.9亿元,公允价值2亿元;2.上述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均等于账面价值。
(三)经评估,B公司决定利用C厂现有的工厂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将C厂整体改造为全资子公司D,注册资本为654.38+060万元,原C厂的其他所有资产和负债也保留在子公司D,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654.38+06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万元。其他应付款-B公司?出借人);子公司D于3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B公司也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
税收分析
C市的工厂变更为子公司D后,原有资产负债全部留在原地,财务会计制度和处理不变,生产经营活动继续进行。因此,企业认为C市的工厂是持续经营,一切都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企业名称,不认为涉及所得税业务。
经审查子公司D的公司章程、B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双方的会计处理,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2008〕8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有关税收规定,乙企业以其全部实物资产投资,包括固定 事实上,设立子公司是以净资产为标的物出资,属于财税[2065 438+04]165 438+06号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因此,应当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转让的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与税收相关的待遇
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意见,同意按照财税[2065 438+04]116号相关规定处理。关联方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的税务处理
1.B公司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时间为投资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之时,即2015年3月。
2.乙公司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20000-19000 = 100万元,可在2015至2019五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以非货币性资产(即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原计税成本65,438+0.60万元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逐年调整B公司的权益。
如果B公司在五年内确认收入,由于B公司愿意一次性申报转让收入,其年度权益计税依据为:654.38+00万元。因此,某企业可一次性将其权益计税基础调整为16000+1000 = 17000万元,但其会计成本仍为16000万元。
B公司未来转让子公司D的股权,将股权转让收入在计税基础上扣除17000万元的税收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收入。
(二)子公司D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子公司D取得的实物资产计税基础为2亿元,折旧或摊销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由于子公司D仍按原账面价值对实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年度申报时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5,43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