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其城投公司与民营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利用政府平台融资建设大型政府项目。违规是否可行?
政府或其城投公司与民营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利用政府平台融资建设政府大型项目,合法合规,是现阶段政府正在大力推广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
债务由合资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政府承担。合资公司运营若干年后,收回投资并获得部分收益后,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
地方政府注资方式及动机分析。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资金缺口较大。为了弥补这部分资金缺口,城投公司应运而生。根据国发[2065 438+00]19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由于城投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务融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为扩大其融资能力,地方政府通过注入货币资金、房地产、国企股权、土地(包括储备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以及学校、医院、园区等公益性资产等方式为城投公司提供资产支持。
通过上述注资:
一方面可以快速降低资产负债率,避免城投公司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负担不得高于70%的红线要求;另一方面,注入的资产可以用于城投公司的抵押贷款,进一步增强城投公司的融资能力。
实际情况是,在城市化和“GDP竞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城投公司获得大量资金。但有限的财力使其可支配的货币基金、不动产、股权等高价值资产难以满足分配需求。同时,地方政府手握大量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此类资产注入城投公司。
因此,城投公司大多是由地方政府以少量财政拨款和相对较大规模的土地资产注入成立,然后获得政府注入的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不断扩大资产规模。
而储备土地或公益性资产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地方政府在为城投公司融资之前增加其资产规模、降低债务负担的行为,就是地方政府的过度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