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犯商业秘密案最新进展。
上海高院法制宣传办公室:
此案仍在审理中,何时宣判尚未可知。
将近两个月过去了。这个案子有什么最新进展?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律宣传处的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传真了采访函。8月26日上午,大众网记者再次拨通了法制宣传办公室的电话进行采访。宣传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联系了工商法院,考虑到案件不公开审理,不能接受采访,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
浙江信孚书记:
成绩会公布,经纪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采访了浙江新富药业董秘吴卡纳。对于大众网记者“浙江新富和山东信发的案子现在进展如何?浙江新富对调解的态度和想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吴卡纳说,“我不太清楚这个案子,因为我没有参与。我们得到结果后会宣布的。”
大众网记者询问负责此案的浙江新富,吴卡纳表示代理人在负责。记者希望吴卡纳提供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吴卡纳说:“对不起,(经纪人)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
新发药业:
如果有新的代理意见,希望法院驳回新富的诉讼请求或者再审。
8月27日,本案辩护律师郝在接受大众网采访时表示,在7月3日本案庭审的基础上,他们提出了新的意见,以方便法院审理本案。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部分。
一、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国科院[2007]第90号技术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是微生物酶法分解生产D-泛酸钙和D-泛醇过程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5000T泛酸钙工艺流程图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但鉴定材料根本没有提供生产“右旋泛醇”的技术数据,而右旋泛醇工艺中的技术资料、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又是如何成为新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呢?显然,技术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新富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解法生产D-泛酸钙过程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5000吨泛酸钙工艺流程图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不难看出,鉴定结论中的“右旋泛醇”已经没有了。很难理解为什么一审法院在商业秘密的整体组合中遗漏了“右旋泛醇”的相关技术。此外,鑫富公司申请判令:被告鑫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酸技术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被告的申请严重不符也值得商榷。
第二,新发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刑事案件涉及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判决的认定不应直接适用于新公司。否则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新发公司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未对新发公司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的情况下,采纳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报告,明显不当。
2065438+200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向山东新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复函,称国科鉴定中心在受理本案过程中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三名鉴定人违反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当时参与鉴定的三位专家已出具书面材料,撤销自己的鉴定意见。既然专家已经撤销了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鉴定报告做出的刑事、民事判决是错误的。
第三,新富药业诉讼的证据中,国家科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鉴定结论包含了很多明显不是技术秘密的信息,比如常识。比如上述规定中记载的酵母泥技术指标,实际上来源于轻工行业标准QB 2582-20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13发布;上述规定中记载的豆饼粉技术指标实际上来自于食用豆粕国家标准GBT 13382-92;上述法规中记载的甘油技术指标实际上来源于轻工业标准QBT-2348-1997。鉴定结论中包含大量众所周知的技术信息,其具体的秘密点并不明确,有违常识。
第四,该案“涉案人员”的供述很少,没有物证证明新发药业获得了信福药业的技术,也没有证据证明新发药业使用了其技术。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鑫富公司试图以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证明鑫发公司关于其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恳请上海高院直接驳回新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郝表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司法鉴定报告没有进行质证,存在重大程序性错误,肯定会导致当事人,即新发公司对判决的不服。此外,即使按照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审理本案,也不能证明新发公司使用了上述技术资料。同时,这些技术数据并没有因为新公司的行为而公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发公司侵犯涉案商业秘密及据此确定的侵权赔偿金额存在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