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份如何置换?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以下简称“支付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简单地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而是分别处理产生差额的原因。

“付款和账面差额”=“付款和公允差额”+“公允和账面差额”

其中包括:

1、“支付及公允差异”是指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不调整或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当前者小于后者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就不存在摊销问题了。

2.“权益与账面差额”是指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份额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这部分差额不是简单的摊销,而是要结合投资收益的确认来处理。

处理: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应账面资产和负债的消耗和处置情况,结转“权益和账面差额”。

思考:上述“权益与账面差异”并未调整被投资企业的账面金额,因此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核算结果。因此,应按上述方式处理,使“账面净利润”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公允净利润”。

例如:

经评估,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54.38+0万元,评估值为654.38+0.2万元,评估增值(“公允及账面差额”)为20万元。该固定资产仍可使用5年。假设被投资企业某一年度的净利润为654.38+000万元,则:

固定资产增值增加的折旧额= 20/5 = 40万元。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 100–40 = 60万元。

投资企业以该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从而变相摊销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当然,上述说法是假设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成本法”核算下不存在这个问题。此外,在新准则下,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