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新公司在原公司的担保合同续签。原公司法人是否承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变更,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有债务的,应当先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对债权人无效。

2.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的,债权人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已买断原企业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转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因债务不完全而遗漏或清理遗漏债务,受让方已实际接管转让方财产,但未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债权人可以将原企业和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无论公司如何变化,作为民事主体并没有变化,需要独立承担对外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债务。但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调查债务情况,并据此约定债务承担。股权转让是以净资产转让为前提的,否则由原股东担保未披露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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