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已对CICC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首先,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比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海通证券违反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出具警示函。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海通证券和CICC收到了警告信,两者都与华晨汽车债券的违规行为有关。

其次,证监会对上述机构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警示函。CICC的张冲作为上述债券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张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CICC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提高执业质量。

再者,证券公司作为债券的主承销商,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应当合理怀疑并认真核查。从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和证券虚假陈述的判决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在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上都比较强,有问题的项目很难逃脱监管部门的核查。确实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和尽职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还责令中信证券采取整改措施。中信证券有三项违规,包括2015设立中信证券境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当时《证券法》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海外子公司股权结构未按时完成。在调整工作中,存在控股平台下的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的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的子公司等问题。,且股权结构多达八层;有海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