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进入交换期是好是坏?

法律解析:可交换债券,又称“可交换其他公司股份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将其股份抵押给托管人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进入转股期通常是利空。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法定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

(4)如何确定债券利率;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

(九)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