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前海基金因保本承诺被纪律处分。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对金钟前海(深)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纪律处分决定,指出金钟前海基金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此前,深证局已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金钟前海基金提出四项申辩,经审理后被协会驳回并公开谴责。
1.列出预期年化收益率,穷人垫底。
对禁止基金投资承诺保本的监管政策由来已久。不过,随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相关规定,有机构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和“老的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在此之前出现的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金钟前海(深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前海基金”)就是一个例子。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其因承诺保本被处罚后认罪,但最终被协会驳回。
包括金钟前海基金和法定代表人在内,协会出具了纪律处分决定,涉及变相承诺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违法事实。CICC前海基金对前者的认知有很大分歧。
金钟前海基金认为,该公司管理的“前海金桥产业基金一期基金”宣传材料中“预期收益”的表述与对投资者“保证收益”的承诺并不等同,并指出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宣传“预期收益”之前,不应认定该基金募集期违法,并称其已在合同中提示了相关风险。
该协会经审理后发现,在宣传材料中,“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年-16%/年(收费前)”,“劣后级投资人(腾邦集团)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证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收益稳定,风险可控”。而且在协会收到的投诉中,有“固定收益11%+浮动收益”等表述,导致投资者形成了保本保收益的预期,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了不当误导,构成了对投资者承诺本金不亏,变相承诺最低收益。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履行存在明显矛盾。
除承诺最低收益外,CICC前海基金还存在未及时跟进最高额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未及时对回购义务人和担保人采取追索措施等问题。
但CICC前海基金表示,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回购的主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回购时腾邦资产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采用何种计算方式,因此无法处理。
具体来看,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金桥产业基金投资于深圳金钟前海腾邦1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邦1号基金”)。“腾邦1号基金”投资了腾邦资产的股权;腾邦1号基金与腾邦集团(腾邦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腾邦集团为腾邦1号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对保证合同进行强制公证,但并未进行。
对于合同项下担保约束因其他情况无法办理的情形,协会经审理后指出,当事人主张对担保回购款无法确定债权数额,合同当事人因对需要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而未办理公证。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7.5亿元。保证人在最高额内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明显矛盾,本合同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和保证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债权人指定的公证处对本合同进行强制公证。
此外,还对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其他行为进行了说明,涉及违反信披等事项。基于上述情况,最终对金钟前海基金、法人和总经理进行了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