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报告有什么要求?
您好,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交易所、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港交所《上市规则》(3.21)规定,上市公司的每一个发行人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会计或财务管理方面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9。(e)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规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申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关于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香港会计师公会《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14。(b)规定:鼓励内部审计员向审计委员会如实披露其工作,并建立正式机制,使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于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员举行会议。
关于内部审计的具体报告制度,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审计实务公告1110-2认为,审计执行主任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应向组织的首席执行官报告。其中包括:
职能报告是指:内部审计工作章程、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执行董事的任命和薪酬、审计工作范围的限制;
行政报告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预算、人力资源、内部沟通以及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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